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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福建师范大学 2010-4-11 编辑:yangmeiling 【字体:小 大】
福建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和提高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 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必须持《福建师范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与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教学点)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办理报到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将分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三条 新生因病或其它正当事由当年确实不能入学者,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在开学后2周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者,不受此时间限制)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登记表》,经核准后,第二年可按继续教育学院的通知办理注册复学手续。若无班可复,则自动退学。
  第四条 获准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即每年寒假面授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根据当年的招生情况将入学申请者编入相应的专业和班级,并按当年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其中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六条 在籍学生每学年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请暂缓履行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不能参加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勤与请假

  第七条 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习作等,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有效。确因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者,应在3日内补假。1天以内(含1天)由班主任批准;1天以上,4天以内(含4天)由有关院(系)分管领导或教学点负责人批准;5天以上,由继续教育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及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每次集中面授时,学生必须按时持身份证和学生证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手续,取得本次面授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 对学生的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进行,也可由班干部考勤并由任课教师签名。班主任在当次集中面授结束时,负责将考勤统计表报各院系成教办,成教办汇总后及时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函授(业余)每学期每门课程考试或考查一次,以百分制记分,由期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平时作业、实验及测验等)两部分组成,其中期终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平时作业、实验及测验等占20%,考勤和课堂听课情况占20%)。考试或考查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卡,作为升级、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凡属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均必须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补考、缓考。
  (一)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查,应在考试前持有关证明申请办理缓考。未办理缓考手续者,以旷考论处。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只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不再另外安排补考。
  (二) 一学期每门课程累计缺课(含旷课和请假〉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二分之一的学生,不予参加该课程的正考,作不及格处理。
  (三) 学生在学期考核中不及格课程,给予两次补考机会。第一次补考安排在下次面授,第二次补考安排在毕业前。
  (四)补考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注明“补考”,缓考成绩按实际考核分数或等级记载,并注明“缓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成绩按 “0”分记载,作挂科补考处理,不参加正常补考。
  (一)考试违纪或旷考;
  (二)一学期每门课程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二分之一;
  按挂科补考处理的学生,毕业前视其表现,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持相关证件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按照《福建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规则、违纪处理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相应课程免修免考:
  (一)在籍生如确系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及专科以上的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或已取得自学考试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单科结业证书者可以申请免修、免考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的名称相同、学时相近、考核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
  (二)本科、专升本(艺术、体育类除外)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以上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四级考试成绩在425分以上),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免修《大学英语》。专科和艺术体育类本科、专升本学生参加省级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免修《大学英语》。
  (三)除英语专业外,其他已取得英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相应英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学生,准予免修《大学英语。
  (四)文科类、艺术、体育类学生通过了全国或福建省计算机一级以上考试的,成绩合格者,准予免修《计算机基础》。
  (五)理科类学生通过了全国或福建省计算机二级以上考试的,成绩合格者,准予免修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原理及应用课程。
  (六)参加非学历教育证书班的课程考试(省级以上),成绩合格者。
  (七)经省教育厅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具有学籍管理部门证明,其同层次、同专业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
  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成绩应在近6年中取得,有具体分数的按实记载;如时间超过6年,经申请批准后,可免修但不免考。申请免修课程门数一般不得超过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免修者不减免学费。
  第十六条 独立开设的实验实习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作业、毕业综合考试不得免修免考。
  第十七条 凡要求免修、免考的学生,应在开课2周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等级证书、自考单科合格证书、原所在学校的课程名称、学时和成绩等)。院系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汇总,于开学前1周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免修、免考相应的课程。免修、免考材料归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和学习形式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 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 工作岗位变更,转专业更能适应新岗位需要者; 
  (四) 所录取的专业人数少而无法开班者; 
  (五) 休学、复学后无原专业,只能转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十九条 转专业一般限于在本校范围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学习形式的专业、低年级学生之间进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转专业、转变学习形式后,其学制以新专业、新学习形式的学制为准。转专业、转变学习形式后的学费应按新专业、新学习形式的学费标准缴纳。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达到转入专业同课程的教学要求,课程考试成绩有效。对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 成人高考招生考试科目不同者; 
  (二) 成人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者; 
  (三) 毕业学年转专业者;
  (四) 已转过一次专业或转过一次学校者;
  (五) 应作退学处理者; 
  (六) 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确需转专业者,由学生本人在新学年开学前的二周内提出书面申请(二年级学生转专业者按新生处理),提供足以说明其转专业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转入院系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原则上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申请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转学: 
  (一)因工作单位变动、家庭住址或户口迁移到外省、外市,在原学校(教学点)学习不便者; 
  (二)因学校录取或实际报到人数少而无法开班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学校学习者; 
  (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 新生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二) 已办理过转学手续者; 
  (三) 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四) 毕业学年转学者; 
  (五) 应作退学处理者; 
  (六) 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健康原因,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应征入伍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满,因故不能按时复学者,经批准可再休学一年。休学最高年限为两年。学生应征入伍休学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休学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经院系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只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权利。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任何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当年当次面授一周前持《休学证明》及有关材料提出复学申请: 
  (一)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 因入伍休学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及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或军转办的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三)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持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表现情况证明材料,办理复学手续 。
  学生复学申请经所在院系复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复学,并编入相应的专业和班级继续学习。学期中间不得复学。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停办,按照本规定第四章有关转专业的规定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或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后按新班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休学前已经通过的课程考核成绩,复学后允许免修免考。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累计达6门者,按留级处理,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留级学生须按新编班级的收费标准重新缴纳学费。留级学生对已通过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本人申请退学者;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四)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六)考试舞弊受到退学处理者;
  (七)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按本规定处理的学生,是属于学籍处理,不属于一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学校批准。对退学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出具《退学通知书》及《退学证明》,经院系送交学生本人并督促学生按退学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无法直接送达的,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示10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办法送达。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程序与办法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三十四条 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中起点升专科及专科起点升本科业余、函授形式的学制均为3年。学生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转专业、重修等)为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延长3年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或学校批准延长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业成绩合格,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可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经个人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每门课程可重修一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可补作一次,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结业处理。学生重修课程,应按当年每门课程的收费标准缴纳重修费。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备案,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注册。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时要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鉴定,填写毕业生鉴定表,内容包括政治表现、道德品质、思想意识、学习情况等。学生毕业鉴定表装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十一条 修满一学年以上退学,所学课程合格,且未达到结业要求者,可获得肄业证书。未修满一学年及被开除学籍者,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或单科成绩证明。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思想进步、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福建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评选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规定》进行评选、表彰。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学生守则和有关规定的学生,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后入学的年级开始试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福建师范大学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解释。

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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